1. 在集中住宅区、教学区、城市规划规定不得兴办餐饮服务业的其他区域内,不准建设餐饮服务业项目。

2.在新建商住区开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3)餐厅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其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且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3.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2)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且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3)如果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达不到10米以上,也不得小于5米,且须取得厨房正对上一层住户和排烟管出口周围10米内建筑物业主和所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